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由全省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等企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团。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的领导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积极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通信建设市场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企业、用户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各项技术业务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通信建设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山西省通信管理局。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自律、服务、支撑,具体如下:
1、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执行通信建设标准、资质标准、质量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企业资质和注册管理,起草通信工程建设相关的合同范本及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2、研究和探讨通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方向、管理体制及工作方法;推动通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专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3、研究、提高会员单位的社会地位,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4、受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通信建设企业监督自律职能,制定经营服务公约、规则,受理执业违规投诉并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查处建议,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5、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维护通信建设市场秩序,选派人员参加通信建设市场检查活动,规范通信建设市场行为。
6、组织推动会员开展质量管理和贯彻ISO9000标准。开展用户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及服务的测评活动,塑造企业的品牌形象,提高通信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企业竞争力。
7、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通信建设领域的优秀工程设计、优质工程等评优和表彰工作。
8、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通信建设市场,及时了解国内外通信建设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走向全国、国际市场服务。
9、协助通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培训班、研讨会以及专题讲座,为提高会员单位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10、积极参加相关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联系,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对应的工作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11、做好本专业委员会的宣传工作,在山西省通信建设信息网上反映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动态,编辑转载有关市场动态,传播和交流国内外通信建设信息。
12、完成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协会交办的有关通信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会员。
2、经省通信行业及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已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取得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系统集成、用户管线资质证书的企业。
3、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按照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办法的规定,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附表一)和《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通信设计施工专业委员会会员信息表》(附表二)。
2、经本专业委员会初审后,报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由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审议批准。
3、由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通信建设经验、技术交流,参观学习,学术讲座,考察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本专业委员会交流的论文、信息、资料等服务的优先权。
4、有参加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评选和表彰的权利。
5、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3、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4、按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5、经常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7、会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与本专业委员会联络。
8、常委会员单位需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本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本专业委员会有权向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并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3、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4、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经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第一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委员可由本专业委员会筹委会提名,由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和调整有关专业办事机构。
6、决定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批准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
8、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并听取和审查各机构的工作报告。
9、制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10、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常务委员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主任委员在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秘书处的职责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定并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报告等各类工作文件;及时向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报告重大活动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组织协调秘书处办事机构、各工作部的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划拨会费。
2、捐赠。
3、会费。
4、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经费的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同意,在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由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组织审查经费支出情况,处理善后事宜,并与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办理剩余财产清算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4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山西省通信行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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